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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等级?对评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,可申请复评吗?

发表时间: 2018-06-21 来源: 湖北税务12366【字体:    浏览次数:

 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)文件第三条规定,自2018年4月1日起,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,纳税信用级别由A、B、C、D四级变更为A、B、M、C、D五级。未发生《信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:(一)新设立企业。(二)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。 

 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纳税信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)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,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。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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